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的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30 】 【选择字号:

西机编发〔201332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

运行办法>的意见》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制定的《关于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西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821

 

关于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贯彻执行<机构

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的意见

 

为配合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省市纪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人社厅(局)先后印(转)发了《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要求各级各类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并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社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和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各项安排要求落实到位。根据省、市纪委和五部门的上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提出意见:

    一、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并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

二、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全面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的平台和载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三、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由区编办审核、签发和管理。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区编办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区编办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时,应在办理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相关手续的同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编办办理撤销、合并或变更手续。

四、人员编制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由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使用申请表等材料,到区编办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经审核符合用编条件的,区编办开具编制使用核准单。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核准单到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申请办理人员补充手续。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开具的人员补充手续,到区编办申请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编办开具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到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办理工资审批手续,到区财政局办理核拨人员经费手续。

五、领导职数及领导干部编制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使用,由区委组织部和区编办定期核对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核定数、配备数及空缺数,提交区委研究干部任用时使用。

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编制的使用,由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区委(含区委组织部)、区政府的正式任职通知到区编办办理入编手续,由区编办开具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

六、人员出编按以下程序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除名、内部提拔等情况时,应在当月月底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出编报告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编办办理人员出编手续,由区编办开具人员出编证明单。

七、对无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使用核准单调配录用的人员,区编办不予办理入编手续,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不予办理考录(聘用)、调配手续;对无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的人员,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不予办理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区财政局不予核拨人员经费。对不履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工作职责、不按规定程序使用编制等违反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机关事业单位,区纪委(监察局)和区编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建立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备案制度。凡调整机构编制、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的,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应当建立台账并根据工作需要相互抄送备案,每半年核对一次,确保信息一致,资源共享。每年年底,结合机构编制考评年报统计、事业单位年检等工作,区编办对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审核,并对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九、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调整和设立机构、大量增加编制、改变单位性质等重大机构编制事项时,由区编办牵头,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参加,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区编委会研究审定。

十、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和区编办在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中,要加强协作配合。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11]34号)文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都要向区委、区政府和区编委汇报本机关、本部门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情况,接受区委、区政府和区编委的监督。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上级有关机关和部门有新规定的按上级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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